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审稿对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和质押、材料申报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同时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等行为亦被明文禁止。
此外,针对股权变更及股权质押,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据了解,保监会曾于去年8月公布过一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2008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是在去年的版本上,广泛接受各方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推出的。该版本送审稿目前依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