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分别不得低于2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15%(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10%(其他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文件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报预缴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文件指出,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