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2008-4-12 10:2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分别不得低于2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15%(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10%(其他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文件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报预缴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文件指出,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执行。

相关热词: 税总 房地产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