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法取代了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现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统一。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分别立法的做法,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实行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内资企业不公平,也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颁布实施,为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形成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二是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是有利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四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五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我省地处中部,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中间位次,发展是当务之急。新法将税收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有利于推动中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这为我省进一步加快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从政策扶持优势来看,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划,新试验区主要着力于自主创新,将重点放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立足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新法实行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建设基础设施、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引导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和主要特点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新法及其新条例的法律层次得到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税制改革新经验,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新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新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同时,新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规定,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总分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判定标准更为清晰。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新法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和税率结构优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税率水平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新法确定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新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四是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方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五是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法在实现上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要素和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在征管要求上也实现了统一。新法统一规定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共同适用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有利于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此外,新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调整和税收优惠(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个三年免税、第二个三年减半征收)。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条例还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新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新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安置残疾人员和扩大就业的税收优惠新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也允许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七)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新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全省国税机关的贯彻措施和服务承诺新法及新条例的颁行,将对我省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抓好税法宣传工作,确保新法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做好新法的宣传工作、执行新法、服务纳税人,全省国税机关责无旁贷。
一是上门辅导。利用参加企业财务会议和辅导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机会,做好上门辅导,让企业熟悉新法。
二是办班培训。采用举办培训班和税企座谈会的方式,与企业财会、办税人员共同学习交流辅导,举办培训班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发放资料。省国税局拨出专款印发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企业和基层国税机关,鼓励企业办税人员和基层国税干部学习新法。
四是宣讲新法。在面对面辅导学习的基础上,全省国税机关还将运用报刊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新法,一是通过电视采访向广大观众宣讲新法;二是在全省各级主流报刊刊登整版新法学习辅导材料,宣传新法。
五是举办竞赛。为了深入推动企业和国税机关学习新法,省国税局准备组织一次以学习新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竞赛,以赛促学,掀起一个学习新法的新高潮。
六是接受咨询。为了及时解决新法执行中的出现的新问题,省国税局和各市州县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设有专门热线电话、在局域网和广域网上开设咨询栏目,随时向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以确保新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