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