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为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日前表示,今年将安排27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节能减排工作。
据中国工业报记者了解,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探索建立推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重点是抓紧研究出台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这270亿元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奖励资金75亿元;中西部地区城市管网建设奖励资金70亿元;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0亿元:“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治理奖励资金50亿元;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节能基础工作等35亿元。此外,加上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的148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418亿元用于支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财政部还将探索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制度,逐步达到治标治本,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黄桦教授表示,我国正在探索建立的这种长效机制,是一种长期的稳定财政政策,是通过向企业征收环境税来形成环保资金的循环链。现在一些欧洲国家已开始征收环保税,来保证相关资金的到位。
同时,目前财政部也在研究运用市场手段或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包括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建立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矿山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以及研究建立碳交易制度。
据中央财经大学蔡昌副教授介绍,国家对于节能减排企业在政策上也有一定政策倾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