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4月25日下午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图为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刘保聚主持新闻发布会。罗燕/摄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4月25日下午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图为省法制办副巡视员陈利先生介绍相关情况。 罗燕/摄
山东发布新规 残疾人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4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规定实施后,山东省残疾人将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聋人)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等其它一系列优惠措施。
《规定》的内容共有30条,分别从残疾人的组织和机构、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文化生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优待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责任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图为省残联纪检组长郭旭光先生回答记者提问。罗燕/摄
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其中,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参加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另据该《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图为发布会现场。罗燕/摄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省残疾人口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15岁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有284.9万人,文盲率达51.7%;残疾人家庭收入低,人均年收入为2667元,不足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平均就业率为79.9%;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能够得到有效康复服务的比例不足23.3%.
山东省法制办副巡视员陈利表示,残疾人在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和参与社会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未杜绝。因残疾人自身功能障碍及社会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加上经济条件的制约,残疾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依然面临诉讼难、鉴定难、索赔难等司法救助问题。全省残疾人事业经费不足,制约了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陈利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更加有力地向社会表明,我们山东作为一个经济大省,不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人权、健全残疾人法制建设等方面我们也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