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文件旨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并发布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通知》规定,申报表在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上一篇:07年度辽宁纳税百强企业出炉 入围门槛首次过亿元
下一篇:税务总局:要全面推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