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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新能源政策领航 交强险费降车船税涨

2008-4-2 15:55  太平洋汽车网 【 】【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就汽车行业而言,真正出台的关于行业本身政策并不多,唯一相关是新的国家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明确鼓励外商进入汽车整车及发动机的研发机构建设,并增加了鼓励外商进入轻量化与环保材料制造、汽车报废处理设备开发与制造等内容。

  而这些和汽车新政中的关于环保节能精神的各项政策成为今年最大亮点,包括国Ⅲ标准将开始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法》(意见稿)草案发布等等。另一个跟汽车或者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则是交强险费下调并与交通事故挂钩,以及新标准车船税和车辆牌照新规定。

  总结而言,对行业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在汽车行业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得到集中体现,而保险与税费改革则在汽车消费成为大趋势后国家税收政策在汽车消费环节最大的变化,车辆管理(牌照)等与交通法规的调整成为关系到每一个用车人最民生的政策之一。

  为环保节能让路

  444款油耗不合格汽车将被停产

  2007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其中,符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有95家生产企业的2374个车型;不符合标准的有444个车型,涉及55家生产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按照这一要求,2008年1月1日起,乘用车新定型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将执行第二阶段限值标准,乘用车的再生产车型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将比目前平均再降低10%。

  国Ⅲ标准开始汽车污染排放控制新阶段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宣布,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明年,相当于欧Ⅳ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将率先在北京实施。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公布

  国家发改委2007年3月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设下了多达15道门槛,并实行苛刻的一项否决制。《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汽车(如超级电机动车)。

  11月1日,该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新能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项核心技术,这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政策环境。

  交强险降价 车船税涨价

  交强险费下调到950元

  12月,这一关乎车主利益的法规举行了价格听证,在新的费率调整方案中,拟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据测算,目前车主中,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即由原来1050元保费保6万,下调为交950元保12万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按年可以享受10%的优惠,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即可获得12万元的风险保障。

  新车船税涨到480元

  备受关注的新车船使用税8月份终于确定了征期。北京市地税局公布,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客车的车船税由原来的每辆每年200元升至480元,微型客车税额调至300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北京市的征收日期一直未定,本该在年初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一直暂缓征收。今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了新车船税办法,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新车旧车销售均出新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加压

  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在行业内掀起太大的波澜,直到2007年1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给了未经授权的汽车经销商退出汽车销售市场最后期限,才把一直从事汽车进口的各类公司逼上了绝路。

  年底,对于目前进口车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关细则,对进口车市场的规范经营将起到很好的作用。相信这一细则在明年早些时候将推出。

  《二手车买卖交易合同》启用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示范文本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对于目前还没有经营主体的二手车商来说,这一合同缺乏实际的意义,因为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依据合同索赔将完全由合同主体承担,而目前这些主体主要是为数不多的二手车市场。看来这一合同的强制实施有些为时过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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