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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环境税法 环保收“费”改收“税”

2008-4-21 15:16 检察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新闻事件]

  气候异常,土壤沙化,水源污染,生态破坏,工业烟尘和其他有害气体以及工业废水、城市垃圾的大量排放,对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掠夺式开采和利用……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遏制,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杨亚达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环境税法的议案。

  [连线嘉宾]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杨亚达

  [连线记者]

  “上述环境问题如果再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所以我向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制定环境税法的议案,并且已被大会正式采纳。”杨亚达代表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其中的环保收费和环境税收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经显现种种缺陷和不足”,杨亚达代表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环保资金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拨款外,主要以环保收费为主,并且集中体现在排污收费上。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及后来的环境保护法对这一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即使这样也存在着较多弊端:一是收费项目不完整。我国针对污染物的收费仅限于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噪声及二氧化硫五大类,像废光、废热、一氧化碳、放射性物质等等都未列入收费范围。二是以收费额最高的一种污染物来确定收费总金额的方式不够科学,容易让一些不良企业“钻空子”,可能会为了增加企业利益而加大各种超标污染物的排放。三是中央财政不参与排污收费资金的分成,难以使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四是俗称“四小块”资金(即加倍收费、罚款、滞纳金、提高标准收费)由环保部门支配不够合理,不难想象,有些环保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更愿意看到企业“违法”,如此一来,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无从谈起。

  杨亚达代表认为,目前的环保收费标准偏低,存在很大弹性,加之环保资金的征收工作没有完全纳入税收体系,导致对环保资金的征集和监管力度不强,与此同时,目前的收费标准偏低,且存在很大弹性,导致对环保的资金投入出现严重不足。

  在环境税收制度方面,缺陷也是“非常明显”,杨亚达代表对此直言不讳。她说,目前的环境税收主要以资源税为主,其征税品目大都集中在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方面,而森林、草原、淡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却不在征收之列。至于环境污染方面的税收体系则尚未建立,现在仍然以收费为主。不仅如此,现行的环保税收政策比较分散,目标不明确,力度不均衡,部分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少,调控作用不强。

  “基于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我认为制定环境税法非常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杨亚达代表说,“环境税收制度建立起来后,可以通过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来获得更稳定的环保资金支持,从而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真正实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具体的立法设计上,杨亚达代表建议,应在遵循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税负和污染程度相适应、预防和治理相结合以及合理适度等原则的前提下,开征环境保护税,其课税对象应囊括环境污染税和环境资源税。“也就是说,既要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如产品污染税、排污税,也要对稀有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以及利用、破坏一般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如燃油税、森林、草场资源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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