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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税金该谁埋单 装潢示范合同文本应规范

2008-5-12 10:30 房地产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聘请装修公司采用清包方式装修,税金应由谁来承担?消费者认为,应由企业缴纳,而装修公司却表示税金算入工程总价是行业惯例,全市装修企业都是这样的。日前,嘉定区消保委受理了这样一起因税金引发的装修合同纠纷。

  税金纠纷引发争议

  去年8月,消费者吴先生与某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采用清包形式提供装修服务。工程结束准备结算时,吴先生发现本该由企业缴纳的税金却算在了总工程款内,于是拒绝结算并要求该公司对收取税金一事给予合理解释。该公司表示税金算入工程总价是行业惯例,全市装修企业都是这样的。吴先生认为,该公司违背了国家的税务法规,故投诉至消保委要求该公司取消不合理收费。

  现有法规行规存在冲撞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后,查阅相关法规后发现,可以依据的现行法规和行规互相冲撞。

  2006年9月27日,上海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指出: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确认计税营业额。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007年10月17日,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3.41%的税金是装潢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工程造价以外额外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和所有的其他商品一样,成本中均含有料、工、费和税金,只是装潢工程造价已被透明公布,而其他商品没有被打开。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装潢预算报价比其他商品来得更加清晰明白。

  那么,税金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义务纳税人;装修公司应按取得的收入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另外还应该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0.41%),上述两部分相加共计3.41%。法规中明确了纳税主体是装修企业,3.41%是装修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违反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装修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中明确列清了各项收费标准,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如果依据《合同法》,应看作消费者和公司双方已就税金支付问题达成合意,应由消费者支付,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现在,双方签订的示范合同条款中规定税金由消费者支付违背了国家税法,也增加了调解难度。

  对此,消保委认为:装饰装修行业是一个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特殊行业,由于该行业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该行业投诉高发,也是市民咨询的热点,政府应对行业进一步监察和规范,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应依据法律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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