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百余万元,对其直接责任人本该判处十年以上实刑。因直接责任人有退缴税款、自首、积极缴纳单位罚金等悔罪表现,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减轻判处其缓刑。
法院查明,2006年9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担任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安排被告人王某在张某(在逃)处为诚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张,价税合计4394628.93元,其中税款505576.78元,已在国税局申报抵扣。案发后,诚信公司退缴税款25万元,林某、王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诚信公司、被告人林某、王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诚信公司应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林某和王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林某和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诚信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