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刘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两年前她购买了一套房子,入住近两年却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几日前,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交纳契税时被告知要按照当下的市场价格征收,对此刘女士产生疑问:征收契税为何不以自己当初购房时的价格为准?
刘女士说,2006年5月,她以3280元/平方米的价格和市区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其使用。虽然当年6月就拿到了房屋钥匙,但因开发商的原因,入住近两年来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几天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验收,可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刘女士便去缴纳契税,然而税务部门告之,征收契税的标准不能按照她购买时的价格收取,而要按照348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来征收。如此算来刘女士就要多缴纳几百元税款,对此她很不理解。
记者就此事向市财政局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介绍,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预售单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避免偷税漏税,《条例》还规定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如果刘女士对核定的契税征收标准有疑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商品房预购时应按时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