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本市个人向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或部分扣除。
据悉,市民可以将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全额扣除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留取票据。
税务人士强调: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此外,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附:被认定的可全额扣除的机构
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天津市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