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法

2008-6-23 8:46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进口石脑油以及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此举将刺激国内炼厂进口石脑油补充国内资源缺口,有助于缓解中国乙烯业日益严重的原料短缺问题,是国家为石脑油需求缺口可能出现而提前作准备。

  《管理办法》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解读】根据相关部门统计,随着未来几年国内大量乙烯项目的建成和扩建,2008年我国将进口158万吨石脑油,超过出口量约13万吨。免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消费税,直接降低了乙烯的生产成本,同时降低了乙烯及下游塑料橡胶的制造成本,推动了有机化工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