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进口石脑油以及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此举将刺激国内炼厂进口石脑油补充国内资源缺口,有助于缓解中国乙烯业日益严重的原料短缺问题,是国家为石脑油需求缺口可能出现而提前作准备。
《管理办法》规定,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解读】根据相关部门统计,随着未来几年国内大量乙烯项目的建成和扩建,2008年我国将进口158万吨石脑油,超过出口量约13万吨。免征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消费税,直接降低了乙烯的生产成本,同时降低了乙烯及下游塑料橡胶的制造成本,推动了有机化工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