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广东省有意对部分服务业高端紧缺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此举是为了加快当地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广东省政协建议,对高端紧缺人才实行年收入30万-50万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的优惠。(6月2日《上海证券报》)
求才若渴不仅存在于广东,也广泛存在于其他地方。过去,广东经验曾使很多地方“向南看”,但广东以免征个税方式“求才”的做法,笔者认为不仅不适合在广东推行,其他地方更不可借鉴此“广东经验”。
这是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要符合税负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样的高端紧缺人才,其纳税人的角色并不能改变,既然是纳税人就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人的义务。地方政府想给高端人才吃“偏心饭”在其他方面可以商榷,但在个税方面没有商榷的余地。
2005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显然,对高端人才免征个税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即便属于“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范畴,也不妥当。
目前,舆论呼吁个税不断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现实离真正的税负公平还有距离。虽然有关方面一直在努力促进税负公平,比如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但是,个税征收依然存在很多不公,比如,地域差距带来的不公、以及闭门决策与民众参与不足隐含的不公等。让高端人才独享个税免征政策,会影响二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一旦广东对高端人才免征个税的口子一开,相信更多的地方会以更多的理由建议免征个税。如此,关于税负不公的声音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给以后的个税征收制造了麻烦,推进税负公平更变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事情。况且,“高端人才”这个概念也比较宽泛,容易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诚然,类似于广东这样“为加快当地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拿出特殊办法吸引特殊人才,但任何特殊办法一要符合社会的基本公平,二要有法可依。否则,不仅拿着年收入30万-50万元的高端人才“不好意思”,更无法向广大公众交代。
其实,以吸引人才为理由,破坏基本公平原则的想法不仅存在于广东,也存在于其他地方。比如,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就为吸引、挽留高端人才,准备建设一批政府廉租房供高端人才住,原因是房价太高。对此,笔者就曾认为“高端人才不该和穷人争廉租房”。笔者甚至认为,如果高端人才连房租都承担不起,或者连该交的个税都不愿交纳,这样的高端人才后面要打个问号。
笔者以为,为高端人才创业营造环境要思考两点,一是要让高端人才和普通公众和谐相处,而基本公平就是和谐相处的基础;二是要从高端人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笔者看来,决定高端人才去留主要不外乎两个问题:首先是创业或就业环境适合不适合高端人才?其次是高端人才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至于免征个税等优惠条件,应该不是吸引人才的关键。
笔者注意到,广东方面之所以对高端人才免征个税,是因为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迅速崛起,广东先发优势不断弱化,投资软环境竞争日趋激烈。由此笔者要问: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迅速崛起是依靠免征个税吸引人才吗?广东先发优势不断弱化有没有其他原因?营造创业良好氛围有没有其他更好的符合基本公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