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了丙酮反倾销案终裁。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11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哪么相关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多少?
对相关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日本公司: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12.1%,其他日本公司51.6%;新加坡公司: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6.7%,其他新加坡公司51.6%;韩国公司:(株)LG化学5.0%,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8.9%,其他韩国公司51.6%;台湾地区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其他台湾地区公司51.6%.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调查机关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终裁裁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自200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关于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公告说对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进口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丙酮时,依初裁决定所提供的保证金全额转为反倾销税。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对于上述国家、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7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