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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期间“老外”在华购物须清楚相关税收规定

2008-7-18 14:36 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第29届北京奥运会召开在即,在“北京奥运”期间,中国将接待包括运动员、教练、裁判、记者、观赛旅游者等在内的大量外籍人员。这些外籍人员除了在中国参与和观看奥运比赛外,还会涉及在中国境内的消费。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此提醒,“老外”在华购物,要先了解本届奥运会的相关涉税规定。

  关于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税收规定

  据介绍,外籍人员在华消费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即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除了支付该商品和服务本身的价款外,还需要承担商品和服务应该缴纳的商品劳务类税收。在中国,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需要承担的商品劳务类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那么,这些商品劳务类税收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单独列明呢?这是外籍人员非常关注、在中国境内购买商品和享受劳务时必须弄清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此,必须首先搞懂两个基本概念,即价外税与价内税

  所谓价外税,是指税金并不内含于课税对象的销售价格之中,而是价格之外的附加。其主要优点是:(1)税、价分离,两者互不受对方变动的影响,可充分发挥各自对经济的有效调节作用;(2)促使企业降低生

  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3)促进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4)有利于消费者增强纳税意识。其主要缺点在于:一方面税收与价格无内在联系,税收收入缺乏弹性,难以有效调节生产;另一方面,税负转嫁明显,可能抑制消费者购买欲望,降低厂商的销售量。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需要按商标或发票上标明的商品和服务价款与相应的税金的合计付款。

  所谓价内税,则是指税金内含于课税对象的销售价格之中,作为其价格的组成因素。这种模式的优缺点正好与上述价外税的优缺点相反。其主要优点是:(1)税金内涵于价格中,纳税人(销售者或服务提供方)在取得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实现了纳税义务,便于及时获得财政收入;(2)隐蔽了税负转嫁,易为实际负税人(消费者)接受;(3)便于税收征管,符合征管效率原则。其主要缺点是:(1)可能导致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转嫁,扭曲价格信号;(2)不利于充分发挥税、价各自对经济的调节作用;(3)不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只需按商标或发票上标明的商品和服务价款付款。

  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一般采取价外税形式,商品和服务价款与相应的税金在其商标或发票上分别标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营业税采取价内税形式,而增值税尽管采取价外税形式,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商品和服务价款与相应的增值税税金只在零售环节以前分别标明,而在零售环节则采取价税合一的标明方法。

  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款中实质上已经包含了该商品和服务所应承担的商品劳务类税收。

  携带在华购买物品出境想退税必须在免税店购买

  根据一些国家的规定,外籍人员在本国境内购买的商品在其携带出境时可以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即将该商品中所含的商品劳务税金按一定比例退还给消费者。这不仅符合商品劳务税“消费地征税”的性质与国际惯例,也可以达到刺激当地旅游消费的目的。但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未颁布类似的出境退税政策,其原因主要是中国的消费税以及零售环节的增值税采取价税合一的形式,在此,情况下,出境退税的管理比较麻烦。因此,在“北京奥运”期间,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一般商店购买的商品,在携带其出境时将无法享受退还商品所含税金的优惠。对外籍人员而言,如果想买到不含商品劳务税的商品,可以考虑到中国境内特设的免税商店中购买。

  为了满足外籍人员购物消费的需要,促进商品销售与旅游,中国对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免税商品采取另一种形式,即特设免税商店,外籍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物品所支付的价款即为不含税的价款。

  此外,在“北京奥运”期间,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免税商品需要熟悉的是中国对免税品的购物规定以及在北京的主要免税品经营场所。北京地区的免税商店主要有三家,分别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商贸公司候机楼免税店(首都机场候机楼)、北京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1号)和北京市内免税店(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北京古玩城内)。

  “老外”购买免税商品要出示相关规定资料

  专家指出,在中国,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具体规定如下:

  (1)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2)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3)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4)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不口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5)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

  中国免税店中经营的免税品必须是按照海关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其免税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此外,中国对各种免税商店销售免税产品的对象均有限制,消费者在免税商店消费时须提供有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免税商店对销售对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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