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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规定:随军家属干个体免3年营业税

2008-7-20 8:57  东北网-新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据了解,这是哈尔滨市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办法》中规定,随军前有工作的,应当接收和实行指令性安置;无工作的,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置;下岗的,应免费进行一次培训,推荐就业。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落实接收单位;随军家属应当自接到安置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上岗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另行安置。

  用人单位在优化组合或竞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单位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有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期间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据了解,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收工商管理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参照下岗职工的相关规定,为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的档案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免收档案托管费用,人事代理费用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