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经省级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灾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政府根据实际具体确定。
受灾严重地区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特别指明,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到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