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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 谁说了算?

2008-7-29 8:34 国际金融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期嘉宾:

  王小鲁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王素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王菁华宁波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了27.3%,该增幅比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10.4%的增速快了一倍多。

  上述数据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各方的激烈争辩:在今年3月份刚确立的新的个税起征点实施后,全国个税增幅为何依然如此强劲?个税起征点是否还有继续上调的空间?衡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是否应以地域划分?个税征收对象以个人还是家庭更合适?

  个税起征点调还是不调

  【正方】

  郭田勇:首先,明确两个出发点,衡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标准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居民的生活水平有没有因个税太重而下降。另外,还要考虑会不会因为个税太重而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降低劳动生产率,导致经济发展速度下滑。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人们的实际收入在减少,这已经影响到了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维持不变的话,对这部分人是不公平的。

  我觉得,我国未来控制通胀的任务依旧严峻,而且相对较高的物价水平有可能成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生活的常态。基于调控社会总需求的货币政策,其从紧的基调不能发生改变。而如何让广大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通胀受到太大的影响,就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面对该问题,有效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是首选。

  高通胀背景下,财税政策发挥作用应首先考虑如何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停征利息税是一个较好的选择。这不仅会使存款负利率的状况得到缓解,有利于稳定通胀预期,也有利于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实际生活水平。我国银行存款的“二八”现象说明,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存款数量都比较小,因此,停征利息税将给他们带来较大的边际收益,会使中低收入者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通胀而滑落。

  王素荣: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提高个税起征点,更大的意义还是在藏富于民,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通过这种方式,对于扩大内需,当然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会特别明显。提高个税起征点,另一个关键作用是能减轻一部分人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年轻人。

  目前,物价一直持续上涨,工资也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也在变,现在内资企业的工资都已不受法律限制。以前,给职工多发工资,企业还要补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而现在则不需要缴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给职工发的工资全部能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就完全可以把这部分钱发到职工的手中,这也是促进工资上涨的一个因素。物价、工资、油价、房价等诸多因素使个税起征点提高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

  提高个税起征点,让老百姓少缴点税,使老百姓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财政收入不断增长,远远超过10%左右的GDP增长,而且,今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又出现稳定较快增长,累计完成32553亿元(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增长30.5%,增收7606亿元。与总税收增长相类似,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也较快,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半年税收数据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一般认为,个人所得税增长快于GDP和居民收入增速是不合理的。另外,最近几年,物价上涨、房价上涨、油价上涨……都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今年3月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到2000元后,上半年个税依然大幅度上涨,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

  王菁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如此受关注,因为它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4%,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实际增长率是6.3%,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了17.9%,这些数据是与个人所得税直接相关的。而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个税增长大大超过了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的增长,这显示出一定的不合理性。

  现在都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可持续发展,那就一定要藏富于民,要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而目前,我国还缺少工资增长机制。要让老百姓真正富起来,应该是解决所得税问题的一个思路和原则。

  【反方】

  王小鲁:我认为现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其实问题很简单,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穷人少缴税,让富人多缴税。

  一般来说,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之所以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是因为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还没有认识清楚。个税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每个人都有缴税的职责,只不过设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会使很多人免于缴税。

  成熟的税收政策应该是这样的,每个人都应该缴税,但可以根据收入的差距来分别纳税。另外,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反哺”的方式让真正的穷人得到补贴。毕竟,现在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甚至几百元的人还是大量存在的,这些人可能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穷人。

  另外,我国目前仍有不少人未进行依法缴税,这些人没有缴税却照样享受着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这是社会不公平的一种表现。

  5000元是合理起征点吗

  【正方】

  王素荣:5000元有点多,管理层也不太可能接受这个标准,个人认为提到4000元左右比较合理。如果能提到5000元当然是最好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从消费情况来看,目前的2000元元还是有点低了。当然这是指大城市,在中西部地区可能2000元就差不多了。而像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应该提到4000元以上,底线是4000元这样才比较合理。

  另外,我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为4级。现行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的问题是级距小而且级次太多。国外一般都是3-5级,如英国就是10%、22%、40%三级。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4级,即:5000元以下缴纳10%、5000元-2万元缴纳20%、2万元-5万元缴纳30%、5万元以上缴纳40%.

  王菁华:税制的设计一定要让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一般来讲,80%的财富是掌握在20%的人手中。虽然近年来,中国的富翁越来越多,但是两极分化的情况却也越来越严重。因此,从提高起征点的角度来看,应该是让20%的人去纳税,而不是让80%的人去纳税。

  提高到多少,有人认为是5000元,有人认为是1万元,但不论是多少,如果能符合二八理论,达到让80%的人不用去纳税,那就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了。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的时候,曾有统计显示说,有70%的人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并没有这么高的比例。

  提高起征点,实际上对国家的影响也不会特别大,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只占了7%,但这毕竟是老百姓共同创造的财富,在这其中拿出一块给老百姓,让老百姓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样才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增大,国家在发展,国家的蛋糕也在增大,而现在无非是在增大的蛋糕中再分一些给老百姓,所以对国家的影响不会特别大。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是5000元合理还是1万元合理,但不管最终定的是什么,都要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公开、合法、透明地让老百姓知情这件事情。

  【反方】

  郭田勇:对于目前社会上传闻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升至5000元的观点,我不能完全苟同。在我看来,月收入能达到四五千元的人群,尽管不属于社会富裕阶层,但食品等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在其生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因此,当前主要发生在农副产品领域的物价上涨对其实际生活水平并未产生太大影响。

  所以我认为,如果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话,2000至3000元比较合适。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处于这一收入阶层人群的生活已经受到通胀的影响,所以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必要给予适当的放宽。

  王小鲁:我感觉现在2000元的起征点是合理的,没有必要调得那么高。现在月收入达到2000元的人还算不上穷人,如果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2000元以上,照顾的就不是穷人了,很多生活水平还算可以的人就会“搭便车”。

  虽然,现在通胀率较高,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变的话,会使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的人实际收入下降,降低生活水平,但还不至于需要调高到5000元。如果连续通胀的话有必要作相应调整,但更好的办法可能并不是单纯的调高或调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如果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法对确实因通货膨胀而影响生活的群体进行补贴可能会更好。

  征收单位为家庭还是个人

  【正方】

  郭田勇: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该是一种趋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个人作为征收对象确实存在着某些不合理之处。比如一家有好几口人,而只有一个人有工作,如果这个人被征收重税对整个家庭来说都会造成负担。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强,所以一个家庭可以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单位来进行征税,但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的实际情况,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可能在技术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所以在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王菁华:还是应该以个人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应该是有一定收入来源的人。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更是困难重重。当然,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虽然是税改的发展目标,但在目前还不现实。

  【反方】

  王素荣:从目前来看,按照家庭来计税,不太可能。但是现在应该尽早实行年终所得税汇算。为使个人所得税肩负起推动社会公平的责任,个人所得税在实行年终申报的基础上,应该早日实行年终汇总清算,即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年终汇总清算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支出等对公民生活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考虑个人消费水平的不平衡性。这样,才能使个人所得税达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使实际收入相同的人缴纳相等的税额,实际收入不等的人缴纳不等的税额。

  王小鲁:应该说比较健全的所得税制度应该考虑到以家庭为单位,确实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人性化,但就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技术条件来看,似乎显得有点不太现实。

  如果考虑家庭因素的话,无疑会使税收制度更加复杂,技术含量要求更高,在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技术还不成熟的时候,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首先,在统计上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现在的税收技术条件还没办法很好地统计一个家庭的实际收入。所以我认为,就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技术条件,税收征收制度设计越简单越好。

  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条件下,我们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现在很明显的问题就是,拿固定工资的人,工资不会很高,但缴的税却一分不会少,而有些人因隐性收入使实际收入很高却很少缴税。我认为,现在要做的不是使税收制度越来越复杂,而应该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不断健全税收技术条件,只要把该征的税都能征上来就是税收制度的大进步。

  征税应该有地域划分吗

  【正方】

  王小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税制,没有考虑全国收入和物价的平均水平。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

  我建议起征点应该按照基本工资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比普遍的平均工资高一些才算是最合理,还可以按照各地的消费水平来划分,沿海地区可以上浮20%,而其他一些地区可以下浮20%.

  但我还是觉得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按地域征收不太现实,这样的话征税的成本肯定会上升。再说我国现在流动人口的量很大,这部分人到底算在哪个区域好呢,一不留神就会使一部分人成为“漏网之鱼”。

  现在的征收办法我是比较赞成的,税率和起征点还得由中央统一来定,但中央可以将中国划分为几个经济发展大区,对于因统一标准征税而负担过重的经济发展大区进行税收的返还。

  王菁华: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起征点。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最近听说,在北方某个城市,4个小时的停车费只需2元。那很显然,宁波肯定不会是这样的,北京也不会,这就是地区差异,但这个地区差异如何来量化,也确实比较难。从整个财政收入、GDP的增长速度以及人的意识来讲,沿海城市的发展还是要比内陆走得快一些。

  在宁波,以现在2000元的起征点来看,只能维持基本温饱,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刚刚能够生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征税就有点说不过去。这也就是说人民没有积累,又如何去实现藏富于民。

  【反方】

  王素荣:我们国家的地区差异太大了,但是由每个省来自己定标准更困难,应该基本上分几个层次,按照城市的大、中、小来进行分级。因为不同城市的消费档次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按照城市的消费水平来进行制定,并且一定要与消费指数挂钩,不能因为物价涨一点,就调一点,应该是在基数定好之后,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每年自动调整,比如在英国,就是采用这样的方式。

  郭田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域的人的收入、消费都存在差别,所以个人所得税按地域划分是可以探讨的。

  很明显,在北京与较贫困的两个城市,2000元所具有的购买力完全不同;在城市与农村两个人为划分的地域,2000元所能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单身与家庭之间,2000元所负载的压力完全不同;在体制外与体制内,2000元面对的住房和医疗是两个不同的支付价格。

  如果按地域划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关键的还是税收制度和征税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进行按地域征收,还存在很大困难。

  另外一个就是地域如何划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按地域征收,征收的标准无疑要下放到地方。如果地方对这些标准把握不好的话,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一种工具。还有就是如果按地方划分,就意味着这种划分还要延伸到市、县、乡一级的地方政府,显然这种可能性是几乎不存在的。目前,可行的划分办法应该是按照现在国家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划分,将中国的经济区划分为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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