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焦炭出口税率将从25%上调至40%,炼焦煤税率从5%上调至10%,其它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这是我国今年第三次采取措施对焦炭的出口进行限制,也是我国对焦炭出口税率调整最多的一次。由此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焦炭生产排污环节多,排污强度高。近年来,欧洲、日本等出于自身环保考虑大量削减焦炭产量,而中国却长期低价输出焦炭,出口量从1991年的108万吨激增至2007年的1530万吨,增幅达14倍。政府一直希望通过调整进出口结构来改变国际贸易现状,鼓励资源性、高技术含量产品进口,并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有鉴于此,2008年以来,国家对焦炭出口政策明显收紧,年初时,将出口税率由15%上调至25%,同时还提高了焦炭出口企业的资质门槛。
此次再次提高煤炭出口关税幅度,相当于将亚太地区动力煤价格推高10%,炼焦煤价格推高5%,将国际焦炭价格推高15%.市场普遍认为,这对亚太地区煤价形成实质性利好,表明了我国政府降低资源性商品消耗的决心。同时也表明我国开始大规模运用关税手段调整进出口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
从最近数年煤炭进出口关税的调整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税率越来越低,最后过渡到征收出口关税,并且出口关税不断提高,最近的这次调整,幅度尤其巨大。进口关税基本上都降低为零,鼓励进口限制出口的政策性意向非常明显。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约束性矛盾更加突出。就国内资源状况而言,我国国土面积虽然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但人均能源可开采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主要能源与矿产资源,除了煤炭、稀土、钨、钼、铟等稀有金属矿产以外都排在世界80名之后。
在我国资源普遍贫乏、储量减少、自我保障度低的情况下,对于宝贵的资源,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削减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提高生产能耗高、环境影响大产品的出口关税率,有利于理顺能源类产品价格,改低成本使用能源的鼓励政策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降低企业进口资源性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关税成本,改变出口产品结构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引导我国产业结构、消费模式朝着节能型方向发展。
基于这种认识,从2007年起,我国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连连施以重手:1月,对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5月,宣布自6月1日起,将对142项“两高一资”产品调高或开征出口关税;同样,自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矿石出口暂定税率。频频利用调节关税税率的手段限制这些产品的大量出口,其目的在于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从现在到2010年中国GDP每单位的能源含量每年要降低4%,相当于在整个五年规划期减少整整20%;经济增长将从由大量消耗资源的模式,转为由通过改善资源使用效率所推动。
从这一层面上讲,提高税率限制焦炭出口,缓解我国钢铁行业焦炭供应瓶颈,同时淘汰一部分炼焦技术落后的企业,从而优化我国焦炭行业的产业结构等方面,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而近来我国关税调整政策的频繁出台,表明我国开始大规模运用关税手段调整进出口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关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