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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规亮出“组合拳” 欲解资金难题

2008-8-12 9:37 第一财经日报·叶开 【 】【打印】【我要纠错

  节能减排压力日增,政府近期频频“亮剑”。10月1日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两部法规将正式施行。

  加上此前已颁布施行的《节约能源法》,中国在节能领域的立法进程正呈加速状态。但就民间执行层面而言,资金来源、激励机制仍是阻碍节能取得跃升的主要难题。

  公共机构节能可收“30%效应”

  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上述两部《节能条例》获得原则通过。也正是此次会议提出了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建议。随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这两份“红头文件”相继发布。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提出了“公共机构负责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负责人的依据。

  该条例同时要求,公共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的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提高公共建筑节能上的要求,能产生多大的效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房部”)副部长仇保兴今年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一次发布会上透露,强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估计可节约30%以上的能源。

  建筑节能改造待破资金困局

  不过,资金来源,或者说成本问题,始终是挡在建筑节能之路上的一大障碍。这对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均是如此。

  我国每年新增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总量,其中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也就是说,去年的新建成房屋中,也仍有近30%的尚未达标。

  此外,由于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原因,全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也十分缓慢。

  “目前我国还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昨日在解读两部《节能条例》时表示。

  此次公布的两部《节能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由此可以发现,公共机构由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其节能改造资金可大体保证。而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尚需向包括建筑所有权人在内的各方面筹措。

  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有理由担心履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会抬高成本。但政府已多次表态,“绿色建筑”增加的成本有限。

  上海世博会的世博中心在设计上遵循了“绿色、节能、环保”的理念,日前已入选住房部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其建筑节能率达到62.8%,过半的生活用热水将通过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

  作为世博中心的设计方,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杨光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绿色节能建筑的成本也有大小之别,比如空调系统改造需要的费用就稍低,而太阳能设备的前期投入就很大。

  “成本在后期总得能收回来,否则企业怎么会有动力?”杨光问道。

  仇保兴也在前述发布会上说:“要使建筑的节能性能得到提高,必须花一定的成本。但每年节约下来的能源是合算的。一般是7年,最长是10年,就可以收回成本。”

  除在成本回收上打消民间顾虑外,新近出台的法规还作出了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方面的许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提出,对民用建筑节能予以资金支持及税收优惠。该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