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
排量≤1.0L的车型,消费税税率从目前的3%下调至1%;
1.0L<排量≤3.0L的车型,维持目前的税率不变;
3.0L<排量≤4.0L的车型,消费税税率由目前的15%,上调至25%;
排量>4.0L的车型,消费税税率由目前的20%,上调至40%。
我们的观点:
08年上半年,排量大于3.0L的车型的销量为16,525辆,占乘用车总销量的比重为0.46%.我们认为,即使受到消费税上调的影响,排量大于3.0L车型的销量受到抑制,对乘用车市场的总体销售规模影响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排量大于3.0的车型都是较高级别的豪华轿车产品和豪华SUV产品,消费税的上调,对豪华车产品的消费不会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这是由目前乘用车符号商品的属性决定的。
08年上半年,排量小于等于1.0L的乘用车产品(含微型轿车、微型MPV和交叉型乘用车产品)的销量为410,806辆,占乘用车产品总销量的比重为11.4%,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排量小于等于1.0L的乘用车产品消费税税率的下降,并不能刺激市场对这些车型的需求。因为目前这些车型的性能、质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支付能力的提高和较高级别乘用车产品价格的下降,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排量大于1.0L的乘用车产品。符号商品的属性也决定了排量小于1.0L的车型渐渐受到消费者的冷遇。我们认为,消费税的下调不会导致排量小于等于1L的乘用车产品的旺销。
08年上半年,排量在1.0和3.0L之间的产品的销售比重为88.2%,同比上升2个百分点。该等排量的车型是目前乘用车产品市场的主体,消费税税率没有调整。因此,本次乘用车产品消费税税率的调整,不会影响乘用车市场的主体产品的市场销量。
历史经验也证明,目前的税制体系下,消费税的调整不会影响乘用车产品的销量和消费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