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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提醒 介绍朋友买房获赠现金也要交税

2008-8-12 9:20 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李小姐成功介绍一位朋友在增城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开发商的承诺,李小姐可以从开发商处获得相当于楼款0.2%的现金作报酬。然而,令李小姐不明白的是,她本来可以拿到1600元奖励,但到手的却还不到1400元,开发商解释是代扣了李小组的相关税费230.4元。

  对此,广州地税提醒:个人介绍朋友购买房产,由此而得到的管理费、现金或其它收益,属于个人从事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以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税,适用税率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李小姐获得的现金报酬需缴纳的营业税:1600×5%=80元;城建税:80×7%=5.6元;教育费附加:80×3%=2.4元;个人所得税(1600-80-5.6-2.4-800)×20%=142.4元,应缴税费合计230.4元。

  “劳务报酬”话你知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另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相关报道

  企业为员工买房应征个税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等实务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1月1~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据了解,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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