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外交部8月6日致函我使馆表示,7月23日乌克兰国际贸易跨部门委员会通过了第АД-183/2008/143-48号裁定—《关于对产自中国的非绝缘黑色金属制品(除不锈钢制品以及民用航空制品外)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相关通告于2008年7月30日公布在第138号《政府通讯》上,自此30天后裁定生效。
最终反倾销税自《裁定》生效之日开始征收,期限5年,税率123%.最终反倾销税独立于其他应缴的税费(必缴部分),如进口关税、其他海关税费等,由乌克兰海关征收。
对商品的描述为:
——扭成麻花状的铁丝、缆绳、粗绳,横截面最大直径不超过3毫米;
——镀锌的麻花状铁丝,横截面直径3毫米以上;
——镀表层的缆绳、粗绳(包括封闭盘式包装的,但镀锌的除外),乌克兰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为7312105100,7312105900,7312108200,7312108400,7312109900,731210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