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运动员奥运奖金来自三部分 应区分来源免征个税

2008-8-21 14:28 千龙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奥运健儿在奥运会上勇夺金牌,战绩辉煌,奥运金牌奖金如何缴税成为近期向税务部门咨询的焦点问题。最近部分媒体报道:运动员因奥运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都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税收政策对此问题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为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的相关人员。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奥运比赛运动员的奖金大致有三种来源:一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给运动员的奖金,二是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发放的奖励,三是由各企业提供的赞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部分媒体报道的“各种奖赏收入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片面、不正确的。

  地税部门在此澄清:参赛运动员因奥运比赛获得的奖金,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应免纳个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金及奖赏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