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昨日,省政府通过其门户网站发布《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从税收优惠、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上述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
税收优惠
受灾严重个税可减征50%
办法指出,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需进口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个人税收也有优惠: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减免收费
重装有线电视免收建设费
3年内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我省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路客货运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予以减免;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因地震破坏受损需要重新安装的免收有线电视建设费,对灾区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居民免收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对运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开运送救灾物资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
就业援助
个体户可享小额担保贷款
我省将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优先扶持灾区零就业家庭,优先保证至少1人就业。灾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纳入公益性就业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享受的前提下,将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为1.5%,期限为3年。
社会保障
职工因震受伤认定为工伤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地震灾害中受伤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受到伤害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地震灾害受到伤害,也应及时认定为工伤。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重灾区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但解雇员工超过2008年4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享受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