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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我国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

2008-8-14 8:57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而排量在1.0升至3.0升之间的车型的消费税保持不变。

  此次消费税调整全部针对乘用车市场,调整的范围和幅度与此前市场传闻的版本一致,具体调整方案为: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财政部称,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海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汽车增长势头强劲,大排量汽车进口增幅惊人。3.0升以上的轿车占轿车进口总量的4成以上,3.0升以上的高档越野车进口量占同类进口车型总量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