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上海举行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透露,此前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东方早报》)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在税赋公平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早已是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了:同样是每月3000元的收入,无论你是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汉,还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的“顶梁柱”,却要缴纳同样数量的个税。——个中的不公平,无疑显而易见,同时这也使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功能,大打折扣乃至陷入反向逆行的困境。
其实,如果深入揣摩、品味,我们又会发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所以合理和必要,其意义和价值实际上不止是单纯经济层面上的赋税公平,同时更是,珍重、呵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最基本组织单元、人类伦理最核心深层基础的现实需要。
毫无疑问,我们每个社会中人,均不是简单的纯“原子式”的个人存在,而必然是生活在“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之中的,并以此为基础、起点,展开种种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繁衍以及相应的情感的人伦关系的。这正如古人所说的:“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者,察乎天地”。
就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家庭,我们的生活才不至于孤单、无所依托——得以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享受天伦、安顿心灵;而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同样因为有了家庭,社会的和谐有序才有了基本的伦理基础,人类的繁衍、延续也才成为可能。
或许,这也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结婚、组建家庭,所以会被看得如此重大、隆重的伦理基础和心理根源所在吧。所谓的“成家立业”、“长大成人”,正是从这里起步的(在大多中国父母的眼中,儿女如果尚未结婚,建立新的家庭,往往便不会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长大”“成人”了)。
然而,个人的“成家立业”——承担起更广泛的家庭伦理责任,又绝非一件轻松之事。比如,“家以居为先”——首先需要购(租)置住房,再如,为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必须做出的种种准备和投入,等等,所有这一切的实现,显然不可能只靠个人之力,还须整个社会环境本身的扶助、援手,比如象税收制度这类重要公共政策的精心扶助。
因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眼中不能只有“个人”而无家庭,只有税收部门自身的征管方便,而无视人类社会生活、家庭基础背后的伦理大义,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势必将在无形中、事实上,起到某种反伦理的作用——不鼓励人们“成家立业”,不支持人们去积极承担以家庭为载体所承担的种种事关社会和谐的伦理责任,如夫妇、父(母)子之间扶持、养育、赡养的伦理责任。
所以,为了税赋的公平,更为了对这一公平背后所蕴藉的社会伦理价值的珍重和呵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新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应该严肃“研讨”,而且必须站在顺应民意、维护基于伦理和谐的社会和谐的高度,尽快拿出实施方案来,使之早日付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