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无论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何,只要收入相同,都要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目前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个税征收模式,有望在今后得到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和方向定调的文件。在税收体制改革重点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今年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与民生密不可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日前接受了中央台经济之声记者的专访,一一解读今年税收体制改革重点。
《意见》提出要建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其中包含了“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两种不同的个税征税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是将各种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收入分为若干类别,分别按不同的税率缴纳。例如,一个纳税人的收入如果包括工资、奖金、出租房屋所得和炒股所得等,这些收入都要分别按照各自的税率纳税。而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收入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减免和扣除项目,余额按累进税率缴纳。这样,上述纳税人就不必为每项收入一一交税,而是国家在每年固定时间,将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起来,扣除减免项目,再按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税制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征税模式。
刘桓表示,综合所得税制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并判断纳税人的收入以及税收负担能力大小,它考虑的扣除因素是比较全面的。而分类分项所得税只是按照纳税人各项收入来源按照各自的使用税率扣除,它会造成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局面:无论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何,只要收入相同,均要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职位的两个职工,一个是家有老小的中年人士、一个是单身贵族,他们的工资收入相同,但家庭负担差距悬殊,由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的个税制度,他们的家庭负担没有考虑入内,所以他们要缴纳的个税金额相同。两家税后可支配收入总额相同,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却有明显的差距。这样的税负对于中年人士而言是不公平的。而综合所得税制就会考虑家庭负担,适当扣除一些纳税项目或提高起征点,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纳税。
刘桓认为,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的建立需要一个完备的全国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征信制度,再加上我国纳税人数量庞大,因此,在我国完全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就是作为两种制度转换的过渡。去年开始施行的年收入所得超过12万元的公民自觉申报个税的制度,就是过渡的开始。
我国“年收入所得超12万自觉申报”制度施行至今,社会上产生了这样一种观点,与美国公民自觉申报个税的程度相比,我国公民的自觉度明显偏低,由此得出了我国纳税人觉悟低的结论。
刘桓认为,这当中存在着误解。原因在于纳税时点的差异。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采用的是预交的方式,一般会在年初的时候,提前扣除纳税人一年的税收,到了年末的时候,纳税人到税务单位申报这一年的收入,税务局就对预征的税收多退少补。
而在我国,由于两种征税制度并行,公民除了正常纳税之外之外,临近年末,税务局还要问年收入12万元的纳税人:“你该交的税都交了吗?”刘桓因此打趣说:“美国人一填表,就往回拿钱,中国人一填表,就往外交钱。这一里一外,造成了截然相反地纳税积极性,和纳税人的觉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