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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会计新规 煤炭企业面临政策风暴

2009-02-02 13:35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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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9年起,煤企不再提取高额维简费和安全费列入成本,这只能从账面上增加煤企利润,并没有提升其投资价值,而由此带来税负的增加,对煤企却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冲击和现金流负担。

  然而,对于2008年底财政部出台的煤炭企业维简费和安全费会计处理新规,业界普遍发生了误读,认为“两费”不再作为负债列示,将显著影响煤炭A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提高会计利润和股东权益。

  企业对此则有着自己的解读。据笔者了解,未上市的煤炭企业在应对这个政策变化方面似乎并不积极,甚至一些在2008年已经准备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通知》出台后,又重新考虑是否立即执行新准则。就这个问题,山东省七家煤炭企业都正在头痛中。

  特别费用不再特别处理

  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其中有一段处理意见重述了煤炭行业维简费、安全费等两项特殊费用的账务处理方法,从而意味着,煤炭企业与此相关的特殊会计政策即将寿终正寝:“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程和不断地修订完善,那些带有浓重历史色彩的特殊行业的特殊会计处理方法将逐步淡化退出。维简费和安全费正是煤炭行业两项极特殊的费用,考察A+H股煤炭企业年报,这类差异已经成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差异的主要项目。

  由此可见,煤炭企业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特殊中国会计政策并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巨额的差异一方面给企业信息披露造成工作困扰,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净资产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维简费和安全费一直是煤炭企业两项特殊的成本核算项目,之所有这样的特殊项目,是由于煤炭产品需地下采掘的特殊性。与煤产品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大都在地下安置,其使用状况难以判断,为了找到一个更为合理的折旧政策,就以按吨煤产量提取费用的方式替代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按月以原煤产量为依据计提上述两项费用,并将提取金额列入煤炭产品成本。在会计处理上则是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相关负债。两大费用也就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入煤炭产品的成本中,成为煤炭产品的一项重要成本项目。

  更重要的是,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允许列支,即企业每采掘一吨煤,就可以按照相关标准提取二项费用计入制造成本,而相关的支出并未实际发生。

  尽管各地提取标准迥异,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毫无疑问能给企业带来纳税上的优惠。按照山东省的标准,每吨原煤生产时即可预计8.5元的维简费和8元的安全生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一方面,当提取的“两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时,同形成固定资产后再按照使用年限逐年以折旧的方式扣除相比较,一次性预提扣除有着明显的延缓税负的效力。这使得煤炭企业最近几年沐浴在一片大好的经济形势下,同时还享受着宽松的纳税政策。

  亦真亦幻利好利空

  《通知》的下发到底给企业什么影响?真能像有关媒体宣称的那样“该准则出台后,对于原来安全费提取标准高的公司利润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较大”吗?或者“财政部的会计政策变更对煤炭A股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

  毫无疑问,新会计政策提升了煤企净利润和净资产。然而,这种提升只是会计政策下的障眼法,企业既不可能通过一个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而增加投资价值,股东也不可能通过一个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而增加利润。

  这种提升根本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流入,更不会给企业带来一分钱的现金净流量增加。如果投资者据此做出利好的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

  在新政策规定下,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两大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而变成了“利润分配”。也就是说,这一新政策的出台,不仅涉及煤炭产品成本项目、股东权益项目、负债项目等内容将重新进行分配,同时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无法规避外患内忧

  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下,由于新旧税法刚刚交替,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保持原来的处理方式。但这个时间差异,必将在新旧准则、新旧税法交替之际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巨幅增长。

  从前面表格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兖州煤业、中国神华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时,2007年净利润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增加了5.37亿元、8.15亿元。2008年如果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煤炭产量不发生重大增减,该差异金额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新增税负,即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金融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受下游电力、钢铁等产业影响,煤炭企业也面临销售额下滑、矿井的减产限产的困境,在刚刚结束的2009年全国煤炭订货会上,更是以“合同签量不签价”草草收兵。在这种宏观环境下,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犹如双刃剑,直逼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不能不说是内忧外患。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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