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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 取消成绩且5年禁考注册会计师

2009-06-28 10:48 来源:中国税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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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会协[2009]37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考试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草案》第七条规定,对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的处理;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含免予考试的科目)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此外《草案》第十二条还规定,应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判定违规试卷的标准,即,试卷评阅期间,由评卷专家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一是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二是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三是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但《草案》同时也表示,在作出3个年度考试、5个年度考试、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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