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便[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我国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发布于1998年,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财政体制各项政策的逐步建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十年前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绩效管理的需要。
为了适应各方面情况变化和需要,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医院会计的国际通行做法,既着力于解决我国当前医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兼顾前瞻性适当考虑了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五是为了兼顾预算管理需要,规定通过专设预算会计科目或采用备查簿方式提供预算会计信息;六是将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改为“收入费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
现将《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张娟、张象至
联系电话:010-68552898、68552529
电子邮箱:zhangjuan@mof.gov.cn;
zhangxiangzhi@mof.gov.cn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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