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1、中央财政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此前,财政部已经出台了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为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前期政策执行情况,财政部拟扩大定向费用补贴的机构范围。
2、扩大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目的和政策预期是什么?
一是缓解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矛盾,提高金融机构在这些地区提供服务的可持续性,长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逐渐形成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经济为金融提供良好环境的良性循环。二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消除金融机构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网点和开展业务的疑虑,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到这些地区新设网点,构建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当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3、扩大前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财政部于在全国范围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要高于50%),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4、扩大前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如何?
2009年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了审核拨付。2008年末的10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有65家符合补贴条件,2009年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补贴资金4,189万元。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调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监管指标、加大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发挥示范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设立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上年末增加65家,年末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分别较上年末增长315.70%和429.86%.
5、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扩大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扩大的范围是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设立的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根据银监会相关统计,确定了西部12省(区、市)偏远地区的2255个乡(镇、苏木),作为此次扩大定向费用补贴的范围。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名单已公布。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在这些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的网点都可以享受补贴。
6、扩大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中央财政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设立在西部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网点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于下一年度拨付,作为金融机构收入核算。年度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每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除以季度数。对当年设立的金融机构网点,年度贷款平均余额为网点设立之日起每个季度末各项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7、扩大范围后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与扩大范围前的政策如何衔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继续享受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符合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存贷比高于50%的,可享受相当于年度贷款平均余额2%的定向费用补贴。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在基础金融薄弱乡镇的网点,如果该机构当年符合上述条件且已经获得补贴资金,不再重复享受对基础金融薄弱乡镇金融机构网点的补贴;如果该机构当年不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的条件,则可作为基础金融薄弱乡镇金融机构网点享受补贴。
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相关规定。补贴资金于2010年拨付之后,财金[2009]31号文件终止施行。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
8、金融机构应如何申请补贴资金?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进行说明。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各乡镇网点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对本机构在当地设立营业网点的批复。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9、申请、审核和拨付补贴资金有哪些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送财政驻该省(区、市)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省级财政部门于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转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金融机构。
10、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做好定向费用补贴工作?
一方面,地方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有能力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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