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政府负债管理的四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对建设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财政收入已不能满足建设资金的增长需要,地方政府不得不越来越依赖于债务收入,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借贷,因此地方政府常常会通过建立各类投资公司向银行借款或直接通过职能部门借款,用于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由于此类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由政府部门承诺还款,因此最终的还债主体还是财政。
地方政府举债对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有着显著的成效,但不可否认,在举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地方政府加以重视和关注:一是举债资金规模趋向扩大;二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成为债务主体,举债、担保、资金使用、偿债均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三是地方政府对还款的预期不足,不能及时归还各项债务,主要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偿还到期债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举债程序,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
地方政府要按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测算和制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本级政府的举债规模。
二、归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为了克服目前政府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债务规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债能力不清,调控不力,权责不明的现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充分发挥管理、监控的作用。地方财政定期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情况,分析政府债务的状况、构成、新债务产生的原因、趋势。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分析体系,以便作出恰当的判断和决策,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明确偿债责任。
按"谁借款、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建立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单位"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对债务的使用和偿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对盲目举债,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将债务的借、用、还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作为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一项指标。
四、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维护和巩固财政平衡基础。
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的债务规模情况,适时建立相应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所举债务本息的按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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