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9月5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公布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新标准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相对于2003年的老版收费办法,新的收费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采取了不同定价机制类型
针对不同业务性质采取不同定价机制类型,对《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具有法定强制性,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审计业务,具有自主自愿性,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定价。
二、相应提高了收费标准
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执业环境发展变化特点,新的收费办法相应提高了收费标准,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而对于计时收费标准,上调幅度在140%-160%之间,如主任会计师42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240-320元/小时,助理人员120元/小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特点与委托人商定采取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等不同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可以上下浮动20%.
三、适当调整了收费项目
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形势变化,尤其是新业务发展的要求,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扩展细化为担任会计顾问、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提供财会管理咨询、代理建账、会计电算化、培训及其他业务、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
四、扩大了价格监管范围
新的收费办法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须按收费标准确定投标报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乱收费要受到处罚,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亦将受到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新的收费办法充分兼顾了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真实、准确地体现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劳动价值、合理报酬;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新收费办法的出台也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成果。今年5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制度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江西省行业党委、省注协制定了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并将推动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省注协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得联系,大力开展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参与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调研,认真收集、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主动跟踪、推进收费办法的修订进程,为收费办法的科学制定、顺利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江西省注协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在全省行业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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