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服务公开事项
第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及《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47号)规定,本市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如下: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二、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六、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七、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八、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九、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十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区县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五、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六、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七、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八、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九、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区县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
三、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先向所在地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
(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
(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
(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第二、注册税务师备案服务事项
一、注册税务师备案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
(一)非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递交资格证书和填写的《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
(二)执业备案。注册税务师递交资格证书、填写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事务所执业满二年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二、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备案。
(一)本市事务所之间转入转出备案。转出:注册税务师本人申请,转出事务所同意,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税务师变更执业机构备案表》一式二份办理转出手续;转入:注册税务师本人申请,转入事务所同意,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税务师变更执业机构备案表》一式二份办理转入手续。
(二)外省市转入备案。注册税务师递交该省市注税中心开具的转出证明手续,分别按上款非执业备案或执业备案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三)本市转出备案。非执业转出:注册税务师本人申请,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办理转出手续;执业转出:注册税务师本人申请,事务所同意,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税务师变更执业机构备案表》一式二份办理转出手续。
第三、服务电话:022-23305747、022-23128599
第四、服务人员:孙键、邵丽伟
附件: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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