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实行涉税鉴证报告电子采集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涉税鉴证报告电子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注函〔2011〕14号)通知精神,广州市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为广州市纳税人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实行电子采集。为便于其他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到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现将广州市关于鉴证报告电子采集有关要求转发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凡税务师事务所(含异地来穗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下同)为广州市纳税人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在电子签名后通过网络上传电子涉税鉴证报告。
二、电子签名统一使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涉税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涉税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2011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在经管纳税人 中推行鉴证报告电子化报送。凡是办理税务事项需要报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或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确认由各税务师事务所上传的电子涉税鉴证报告,不再需要报送纸质涉税鉴证报告。
四、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12366.gov.cn),进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查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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