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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2011-11-25 09:32 来源: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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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下发的《2011年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及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有关行业自律管理的需要,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诚信体系建设,规范2011年上海市注册税务师行业A类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A类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在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规则、指导、监督下,本市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愿申报,对其申报期内的执业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具有A类信用等级资质的事务所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事务所。

  第三条 A类信用等级评定接受各级税务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A类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由协会负责。评定过程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指导下,成立A类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纳税服务处、监察室、注税中心和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落实A类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工作组应当采用协会指定的统一评定标准,根据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严格保守评定过程中所涉及评定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内容

  第六条 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凡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A类信用等级评定:

  1.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截止2010年底),即2008年12月31日前正式成立,并加入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2.经营收入达到一定规模:2010年度年经营收入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2009年、2010年两年平均经营收入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3.执业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来未受到过各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A类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为:

  一、基本素质,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从业人员素质、鉴证业务收入比例、信息化程度、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法规执行情况等。

  二、管理水平,包括:委托业务的签订审批、业务实施、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后续教育、客户满意度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情况等。

  三、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及变化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营业收入及变化情况和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等。

  四、历史信用,包括: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和社会信誉等。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A类信用等级评定原则采取每两年评定一次,此次评定年份为2009年,2010年。A类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事务所根据评定标准自行申报,申报参加A类信用等级评定,应向工作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事务所,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一)填写《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评定信息采集表》;

  (二)提供信息采集表中所要求的附件及备查资料;

  (三)在调研过程中,安排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评审人员、评估机构对事务所上报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到事务所进行现场评定,并向工作组提交评定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组依据本办法,起草拟定为A类信用等级事务所的初步名单附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拟定为A类信用等级的事务所名单,并在15日内征询意见,了解事务所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领导小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改变拟定A类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事务所的A类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评为A类信用等级的事务所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授受A类信用等级事务所奖牌。

  第十五条 评定A类信用等级的事务所,如发生严重缺失社会诚信或违反行业纪律情形的,取消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资质,收回A类信用等级事务所奖牌。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过程中,参评事务所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A类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A类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2011年A类信用等级评定的事务所数量为考核年度事务所数量的30%左右。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A类信用等级: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事务所或执业人员中有被主管行政机关处停业整顿或警告处罚以上的;

  三、事务所2010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的;

  五、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与原挂靠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聘用了不符合沪国税监[2009]15号文规定的从业人员。

第六章 激励与监管

  第十九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监管的前提下,对评定为A类信用等级的事务所给予激励,以鼓励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对A类信用等级事务所给予以下鼓励:

  (一)简化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年检手续;

  (二)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该次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年检和下次等级评定的参考;

  (四)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和向社会优先推荐;

  (五)可以参加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事务所诚信档案,作为对事务所和执业师今后在资质和资格审核与年检考核时的参考依据。根据事务所A类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年度存档。档案由协会设立和管理,存档所需资料必要时可由事务所提供。存档内容包括:

  1.等级评定中各考核项目的评定结果;

  2.执业过程中引发的刑事犯罪记录、诉讼记录;

  3.被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4.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情况;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7.受协会的奖惩情况;

  8.其它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定程序完毕前,评定人员不得擅自将事务所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评定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事务所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并由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分别依法给予严肃行政处分和行业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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