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注册税务师统一规格刻制执业印章
关于统一规格刻制四川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的通知
川税注字[2006]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增强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责任感,现对通过2005年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按川国税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由省管理中心统一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印章的印模,由各所刻制业务印章。
各税务师事务所收到此通知后,在2月23日前以传真方式上报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核对(传真:028-86734524)。以便在3月8日召开的全省事务所长管理工作会议上确定各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各所于3月底前按本通知刻制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2006年鉴证报告全部使用新的执业印章。管理中心将在今后的执业检查中,检查涉税文书上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的情况。
各税务师事务所按此印模刻制业务印章(印章规格为35mmX28mm)。
如: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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