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好2011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为加强协会会员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11〕210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税协发〔2009〕7号)有关要求,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决定开展2011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月13日。
1、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年检时间
2012年1月4日至1月13日
2、非执业会员年检时间
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二、年检对象
在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会员(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一)团体会员
1、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2、劳动用工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会费交纳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按2011年各项经营收入总额的1%交纳。
4、会籍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二)执业会员
1、继续教育情况。按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2、会费交纳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执业会员会费800元/人。
3、会籍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4、会员档案。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进行存放、调转等。
(三)非执业会员
1、会费交纳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非执业会员会费50元/人。
2、会籍情况。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四、上报材料
(一)团体会员与执业会员
1、《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一);
2、营业执照(副本)及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
3、员工劳动合同原件;
5、税务师事务所人事存档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单(参加一级、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学习的学时计算在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内);
7、2011会费缴纳证明或汇款单;
8、根据中税协下发《关于换发新版工作的通知》要求,携带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证》原件;
五、上报时间
(一)团体会员与执业会员
2012年1月4日,铁岭、盘锦、抚顺;1月5日,鞍山;1月6日,锦州、本溪;1月9日,阜新、营口;1月10日、朝阳、辽阳;1月11日,丹东、葫芦岛;1月12-13日沈阳。
(二)非执业会员
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六、报送地点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年检材料至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非执业会员到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指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七、工作要求
1、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由于时间安排紧,按时报送。
2、事务所在缴纳会费时,可使用现金或汇款方式,标明团体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汇款方式:户名: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五马路分理处
账号:3301003109264015068
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于2011年12月10日开始注册税务师行业年检。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积极配合各市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年检初审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根据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各市局检查情况综合审定行业年检结果,办理行业年检手续,并向全社会公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 博 电话:024-23524816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3,26号1门甲(金都饭店枫景名城小区南门西侧10米)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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