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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中设立分所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2年2月6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申请。自截止日后未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分所,一律不予认可和公告。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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