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协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注税发〔2012〕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管试点县(市)直属各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优化服务,进一步推进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注税发〔2010〕6号)第四项中的第三、六、七款进行修订。现就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执业备案者,应按要求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其他材料的同时,从以下两类材料中各选一项提供。
一、资历类
(一)以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近两年在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的经历证明,由事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该所公章;
(二)2名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连续满二年以上的相关业绩证明(附工作底稿)。
二、其他
(一)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及台湾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代替此项材料);
(二)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表复印件(附记账凭证编号)。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必须提供相应证件或正式文件原件、复印件。
以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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