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开展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开展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及新旧政策相关衔接规定,本市于2013年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现将开展全市换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属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的人员,均属本次换证的对象。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2013年9月9日开始,到2014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按照《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换证对象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该表可在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在办理换证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和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审核换发新证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2.换证对象应当按照《关于本市开展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复核工作的通知》(沪财会[2007]52号)的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复核,并且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完成历年继续教育。如果未完成的,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复核和补齐历年继续教育后,再办理换证。
3.如果换证对象的关键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特别是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先办理变更,再办理换证手续。
4.对于因工作调动、户籍(居住)地变更等原因,按规定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先办理调转,再办理换证手续。
5.如果换证对象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持补证和换证的相关材料,一并申请办理补证及换证手续。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补证和换证规定的,补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体组织实施
本次换证工作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财政监督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组织实施。
换证对象应当按照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关系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详见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的“办事指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栏目)。具体换证要求请关注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通知或者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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