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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即征即退须先接受评估

2009-08-22 15: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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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评估异常的纳税人,将难以获得增值税退税,还有可能被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据了解,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并没有事先评估的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的《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将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据了解,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通知同时对纳税评估的两个主要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给出了计算公式,并明确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规定的行业或企业,税务机关把所征的税款按政策规定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根据现有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包括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动漫产品等。根据不同的类别,政策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退税标准。如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通知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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