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为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我局对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09年 9月18日之前将对《规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100048)(请在信封上注明“《QFII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传 真:010-68402349
电子邮件:liu-yi@mail.safe.gov.cn">liu-yi@mail.safe.gov.cn">liu-yi@mail.safe.gov.cn,luo-qiang@mail.safe.gov.cn">luo-qiang@mail.safe.gov.cn">luo-qiang@mail.safe.gov.cn
我们将认真研究每一条建议和意见,作为法规修订的参考和依据,请您庄严地履行权利,不要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发表与《规定》无关的言论。对于有些建议和意见,我们还可能进一步与您联系和沟通,请最好留下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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