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完善背景
2003年以来,国资委先后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并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了六个年度和两个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国资监管,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面临着不少难点和问题,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价值创造的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分类考核、任期激励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既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新的《考核办法》继续坚持了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少而精”、“分类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等六年来考核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企业价值创造,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和控制风险的考核,引导企业关注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新的《考核办法》出台,对于引导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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