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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关注农村土地

2010-03-12 16:12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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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农村新生人口取得承包地”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等法院副院长 黄 河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只重视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却没有重视解决农村新生人口及时取得承包地的问题,使农村出现了一部分“待地农民”,所以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具体而言,法律第二十七条应该修改为以下三条内容: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调整承包地:(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的成员要求调整承包地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毁损部分承包方的承包地,危及承包方家庭成员生存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因此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收入来源的;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调整承包地的,距离前一次承包地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出现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时,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请求,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作出决定。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发包方作出的承包地调整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承包地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二)公平、合理及公开;承包地调整方案由发包方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承包地调整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承包地调整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应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 张宏伟

  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构、管理程序不规范,流转形式多样,监管不足,操作困难。同时,政策宣传不够,农民认识不足,土地流转率低。据北京市统计,2009年北京市土地流转率不超过30%,而农业大省黑龙江省2009年的土地流转率也仅有21%,2009年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不足10%。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使土地流转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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