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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