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后奇:期待明确管理层的持股比例
截至2010年9月,华夏基金所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达230亿。这些资产大约由10多个投资经理在管理。基于成本效率的考虑,其实这种运作模式存在一定问题。
试想,如果华夏拥有一万个企业的年金,且对方都要求独立账户操作,加之五花八门的个性化需求,那么我们根本没有这种投资管理能力,也没有管理的必要。
公募基金的优势就是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托付基金经理操作。在美国,巨额养老金正是通过共同基金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可是,我们目前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却是化整为零,每个企业的年金还分成多个账户分散操作。
我想,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现行运作模式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解决起来并不难。只要在新修订的《基金法》中规定相关条文和制度,借鉴共同基金的集合理财优势,允许各类企业采取年金后端集合的模式,并通过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方式来运作。
随着中国社会逐渐老龄化,全民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必将逐渐起步。各类养老保障基金、医保资金终将纳入规范化、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体系中。而且,未来包括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的年金都会纳入统一的年金基金管理范围。
因此,涉及这些问题的法律与《基金法》之间的衔接就变得非常重要。
如果这次修法能考虑诸如企业年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把《基金法》与规范企业年金的20号令和23号令等内容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那么其将对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如果这些问题能够解决,中国基金业未来的资产规模不会只停留在2至3万亿,甚至可能将突破30万亿。
人力资本效能最大化
如果这次修法能够在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体现基金行业人力资本的核心价值方面有所突破,其将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我们应明确《基金法》修改的宗旨,明确其与《公司法》的区别。
公司的本质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基金从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要求优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新法修改后,我们应考虑制定什么样的核心原则,给持有人什么样的制度保障和条文保障,如何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化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也不同于工商银行这样的平台,依靠系统化、标准化的方式解决问题。
基金行业是一个核心人力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应考虑从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体现以人力资本为核心实现人力资本效能最大化的制度性规定。
例如,在基金公司治理的问题上,如果《基金法》能够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管理层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10%”,这将成为革命性的变化。
统一理财产品的法律依据
目前,由于我国独特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银行、基金、证券、信托、保险各自推出适用不同法律的同质性金融产品。
这引起了监管套利、专业人才无序流动等现象,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对基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冲击。
如果这次修法能够在这方面做明确的统一规范,也将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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